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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文理学院学生违纪处分管理规定

发表时间:2018-09-08      作者:     浏览次数:

      湖北文理学院学生违纪处分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加强校风、学风建设,保证学校良好的育人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湖北文理学院章程》、《湖北文理学院学生管理规定》(校政发学〔20176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全校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本科和专科学生(以下称学生)。

学生违纪行为无论发生在校内还是校外,均按照本办法给予纪律处分。

第三条  学校给予学生处分,坚持教育与惩戒相结合,与学生违法、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对学生的处分,应做到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程序正当、处分适当。

第二章  处分的种类

第四条  对违反宪法、法律、法规以及学校纪律行为的学生,学校应当给予批评教育,并可视其情节轻重给予如下纪律处分: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第三章  违纪处分细则

第五条  严重违反国家宪法、法律、法规者,分别给予如下处分:

(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受到治安管理处罚,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六条  影响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和学校教育、教学、生活秩序者,根据不同情况分别给予如下处分:

(一)非法游行、示威、集会,经劝阻能停止活动、解散队伍的,给予组织者和骨干成员及过激行为者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对不听劝阻的,给予组织者和骨干成员及过激行为者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二)不遵守国家和学校关于网络使用的有关规定,登录非法网站和传播非法文字、音频、视频资料等,编造或者传播虚假、有害信息,给予严重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三)有传播、复制、贩卖、非法书刊和音像制品等违法行为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情节严重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造成恶劣影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四)策划、组织、煽动和参与闹事,扰乱学校教学、科研、工作、生活秩序,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五)在校园内参与宗教活动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为宗教活动的组织、传播提供条件的,给予记过处分;组织宗教活动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加入邪教,参与邪教活动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过或者开除学籍处分;

(六)主动参与非法传销、金融诈骗、不良校园贷款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七)参与封建迷信活动的,给予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八)成立学生团体,未按学校规定登记或年检的,给予该团体主要发起人严重警告处分,并责令其办理相关手续。学生团体邀请校外组织、人员到校举办讲座等活动未经学校批准的给予当事人和该团体主要负责人严重警告处分;

(九)有吸毒、贩毒和教唆他人吸毒的行为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有酗酒行为的给予警告处分;

(十)在学校建筑物内吸烟,屡教不改者,给予警告直至严重警告处分。

第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违纪(作弊),分别处理如下:

(一)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如书包、书本、笔记本、自备草稿纸等)进入考场或者未按要求放在指定位置的,给予警告处分;

(二)擅自调换座位或者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的,给予警告处分;

(三)考试开始铃声响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铃声响后答题的,给予警告处分;

(四)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给予警告处分;

(五)违反规定,将试卷、答卷(答题卡、答题纸)、草稿纸等带出考场的,给予警告处分;违反规定,销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的,给予记过处分,造成恶劣影响与重大损失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造成严重损失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六)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给予警告处分;

(七)在考场或者学校规定考试禁止范围内实施影响考场秩序行为的,给予警告直至留校察看处分;

(八)威胁、侮辱、诽谤、诬陷、打骂教师、考试工作人员或者其他考生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九)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文字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并有抄袭行为的,给予记过处分,经批评教育仍不改正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造成恶劣影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十)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的,给予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开除学籍处分;

(十一)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强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十二)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十三)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或其他器材作弊、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答案牟取利益,以及其他严重作弊或扰乱考试秩序行为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八条  侵害公共安全、公私财物和他人人身权利的,给予如下处分:

(一)盗窃、损毁、非法占有国家、集体和他人财物者,除如数偿还和按公安机关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外,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至留校察看处分;后果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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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隐匿、毁弃或者私拆他人信件、邮件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三)公然侮辱或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或机构,进行恐吓、谩骂,骚扰或者用其他方法威胁他人安全或者干扰他人正常学习、生活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四)殴打他人情节较轻者,给予警告、严重警告处分。寻衅滋事打人者,持械打人者,打人致伤者,打群架为首者,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煽动他人打架者,依据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五)为违法犯罪者提供帮助的,给予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六)非法持有和使用枪械、管制刀具和烈性化学品及其它危险品,未造成后果的,视情节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严重危及他人人身安全或公共安全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七)私自改动学校电器装备、线路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破坏学校电器装备、消防、文化、休闲、公寓家具等公共设施者,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八)违章用火、用电,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引起火灾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九)从事各种危害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或者移动通讯网络系统活动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经批评教育不改的给予记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九条  违反大学生行为准则,有损大学生形象行为的,给予如下处分:

(一)在校内利用麻将等工具参与赌博或者变相赌博的,除没收赌博工具外,视情节给予警告直至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对赌博或者变相赌博的组织者、为首者,给予加重一级的处分;

(二)伪造各种证件或材料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造成社会影响的,给予记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三)在公共场所交往不得体,经批评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至严重警告处分;情节恶劣者,给予记过处分,造成恶劣影响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四)为色情服务者提供条件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介绍、接受、提供色情服务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五)寻衅滋事,未造成后果的,视情节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六)有猥亵、调戏、侮辱异性等流氓行为者,给予记过处分;造成恶劣影响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七)在考勤管理过程中弄虚作假,经批评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处分;对不听工作人员劝阻或者打骂、恐吓工作人员的,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班务日志》记录作假,经批评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处分。

第十条  对存在学术不端行为的,分别给予如下处分:

学位论文、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存在抄袭、篡改、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代写论文、买卖论文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一条  违反住宿管理规定的,分别给予如下处分:

(一)在异性寝室留宿者或者将异性留宿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行为及情节严重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未经批准,私自在寝室留宿同性外来人员的,视情节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记过处分;

(二)未经学校批准,擅自在公寓外租用或变相租用住房者,给予警告处分;屡教不改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三)在学生公寓内饲养狗、猫等宠物,经教育仍不改正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四)不遵守学生公寓作息时间,影响他人休息,经教育仍不改正的,擅自夜不归宿或者未经学校批准私自在校外长期居住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经批评教育不改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五)未经批准私自调换寝室或者床位,经教育仍不改正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私占、出借、出租床位的,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或者记过处分;

(六)有其它违反学校公寓住宿管理规定的行为,视情节给予处分。

第十二条  无故旷课者(每天按8学时计算),根据下列情形给予处分:

(一)一学期内累计旷课达20学时,可以给予警告处分;

(二)一学期内累计旷课达30学时,可以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三)一学期内累计旷课达40学时,可以给予记过处分;

(四)一学期内累计旷课达60学时,可以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第十三条  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者,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四章违纪处分程序

第一节   取证与查实

第十四条  对学生违纪行为的取证与查实,依据下列规定办理:

(一)涉及第五条规定的学生违纪行为,经司法部门或者公安机关调查处理完毕后,由学生所在二级学院将已生效的法律文书、处罚决定书复印件作为对当事人处分的必备材料;

(二)涉及第六条、第八条规定的学生违纪行为,由学校保卫处取证与查实,调查清楚后,及时将有关材料转交学生所在二级学院;

(三)涉及第七条规定的学生违纪行为,由学校教务处取证与查实;

(四)涉及第九条、第十二条规定的学生违纪行为,由学生所在二级学院取证与查实;

(五)涉及第十条规定的学术不端行为,由学校学术委员会负责取证与查实;

(六)涉及第十一条规定的学生违纪行为,由公寓中心协助学生所在二级学院取证与查实;

(七)案情复杂、性质恶劣的学生违纪行为或其它由学工处或学生所在二级学院认为需要由学校保卫处协助调查的,由保卫处取证与查实,调查清楚后,及时将有关材料转交学生所在二级学院。

第十五条  对违纪学生的处分必须提供相应的充足、有效证据,证据之间应相互关联,相互印证和支持。下列各项均为有效证据:

(一)与违纪事实有关联的书证和物证(包括文字、图片、音像资料);

(二)当事人的陈述(学生所写违纪经过、调查笔录、问询笔录等);

(三)学生所在二级学院及有关单位出具的综合调查报告等材料;

(四)各种权威的鉴定结论;

(五)公安、司法机关出具的相关法律文书;

(六)证人签名的证言。

第十六条  学校指派调查人员对学生违纪行为调查时,调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学术委员会对学术不端行为进行调查时,应组成不少于3人的调查组。调查笔录作为对学生违纪行为进行认定的重要证据。

调查笔录应当写明调查人员、被调查人的姓名、年龄、性别等基本情况,调查结束后交被调查人核对。笔录中如有错误或遗漏,应当允许被调查人员进行更正或补充,并由被调查人员在更正或补充处签名或盖章。

调查笔录经核对无误后,由被调查人逐页签名或盖章并注明日期。被调查人拒绝签名或盖章的,调查人员应当在笔录上注明情况、签名或盖章,并注明日期。

第十七条  当事人陈述事实的书面材料,应当写明当事人的姓名、年龄、性别、身份证号、专业、学号、住址等基本情况,由当事人签名或盖章,并注明日期。

第二节  审查与决定

第十八条  学校在对学生做出处分决定前,由学生所在二级学院辅导员告知学生拟处分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学生有进行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第十九条  学校充分听取拟被处分学生或者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

对拟被处分学生陈述和申辩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学校相关职能部门应进行复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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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  经过审查,违法、违规、违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一)拟给予学生警告、严重警告处分的,由学生所在二级学院党政联席会议研究决定,报学校职能部门备案;

(二)拟给予学生记过、留校察看处分的,由学生所在二级学院与相关职能部门协商提出处理意见,学工处或教务处审核,报分管校领导批准;

(三)拟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的,由学生所在二级学院提出处理意见,由学工处或教务处审核,经学校法律顾问作合法性审查后,报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

(四)对学术不端行为的处理,由学术委员会提出处理意见。拟给予留校察看处分的,报分管校领导批准;拟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的,经学校法律顾问作合法性审查后,报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

第二十一条  学校处分决定书载明下列事项:

(一)被处分学生的基本信息;

(二)作出处分的事实和证据;

(三)处分的种类、依据、期限;

(四)申诉的途径和期限;

(五)其他必要的内容。

第三节 听证

第二十二条  学校拟对学生处以开除学籍处分时,应书面告知拟被处分学生有要求听证的权利。拟被处分学生要求听证的,应当在学校告知后3日内提出书面申请,学校在收到学生的申请后组织召开听证会。听证会由拟作出处分的职能部门负责人主持召开。

拟被处分学生超过期限未提出听证要求的,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拟被处分学生明确提出放弃听证权利的,不得再次提出听证要求。

第二十三条  学校在举行听证7日前,将听证的时间、地点、主持人等有关事项书面通知拟被处分学生,由拟被处分学生在通知书送达回证上签字。

除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外,听证应公开举行。

第二十四条  拟被处分学生应按时参加听证。未按时参加听证并事先未说明理由的,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第二十五条  听证应当由非本事件调查人员主持,并有专人记录。拟被处分学生认为主持人与本事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主持人是否回避,由学校决定。

第二十六条  听证参加人包括拟被处分学生及其代理人,以及本事件调查人员。拟被处分学生可以亲自参加听证,也可以委托12人代理。拟被处分学生委托代理人参加听证的,须在举行听证前提交授权委托书。

第二十七条  拟被处分学生在听证中的权利和义务:

(一)有权对本人事件的有关情况进行陈述和申辩;

(二)有权对事件调查人员提出的证据进行质证并提出新的证据;

(三)如实陈述本人违法、违规或违纪事实和回答主持人的提问;

(四)遵守听证会场纪律,服从听证主持人的指挥。

第二十八条  听证应当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听证记录人宣布听证纪律、拟被处分学生的权利和义务。听证主持人介绍主持人和记录人,询问核实听证参加人的身份,宣布听证开始;

(二)事件调查人员提出拟被处分学生违法、违规或违纪的事实、证据、处分依据以及处分建议;

(三)拟被处分学生就事件事实进行陈述和辩解,提出有关证据,对调查人员提出的证据进行质证;

(四)听取拟被处分学生的最后陈述;

(五)主持人宣布听证结束。听证笔录交拟被处分学生审核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

听证主持人在听证中应当维护正常的听证秩序。

第二十九条  听证结束后,学校根据听证笔录,依据有关规定作出相应的决定。

第四节 送达

第三十条  学校将处分决定书直接送达被处分学生本人。

第三十一条  直接送达处分决定书有困难的,可采取以下方式送达:

(一)留置送达。学校将处分决定书直接送达给被处分学生时,如本人不在,可交其同住成年亲属签收。被处分学生或他的同住成年亲属拒绝签收处分决定书时,送达人应当邀请有关人员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把处分决定书留在当事人的住所,即视为送达;

(二)邮寄送达。直接送达处分决定书确有困难时,也可通过邮寄方式送达给被处分学生。邮寄送达应附有送达回证。送达回证在60天内寄回的,以送达回证上的日期为送达日期,送达回证超过60天没有寄回的,以邮寄后第7日为送达日期;

(三)公告送达。被处分学生下落不明,或者通过其它方式无法送达的,可以公告送达。公告送达,可以在学校的公告栏张贴公告,也可以在校园网、报纸上予以公告。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公告送达,应在材料中记明原因和经过。

第五章 处分的应用

第三十二条 如有两种以上违纪行为者,学校根据其违纪事实,按照本办法分别裁决,合并执行。

第三十三条 违反校纪校规者,有下列情节之一,可从轻、减轻或免予处分:

(一)能主动承认错误,如实交待错误事实,检查认识深刻,有悔改表现的;

(二)确系他人胁迫或诱骗并能积极协助组织调查问题,认错态度好的;

(三)在违纪过程中,主动中止错误行为,有效制止事件(事态)发生、发展,防止不良后果发生的;

(四)主动检举、揭发他人的违纪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五)情节特别轻微或主观上无过错的;

(六)其他可从轻处分的。

第三十四条 违反校纪校规者,有下列情节之一,应从重处分:

(一)胁迫、诱骗、教唆他人违纪的;

(二)违纪后拒不承认错误,或以威胁、欺骗、贿赂等其他不正当手段妨碍调查处理的;

(三)对有关人员打击报复的;

(四)有两种及以上违纪行为的;

(五)勾结校外人员作案的;

(六)涉外活动违纪的;

(七)群体违纪的为首者、组织者、策划者、指挥者;

(八)其他应予从重处分的。

第三十五条  处分的期限

警告处分期限为6个月,严重警告处分期限为8个月,记过处分期限为10个月,留校察看处分期限为12个月。

第三十六条  受处分者在处分期内,同时受到下列处理:

(一)取消其参加各级评优的资格,同时取消其各类奖助学金的评定资格;

(二)是学生党员的,应由学生党支部议处;

(三)担任学生干部的,撤消其所担任的学生干部职务;

(四)有其他规定的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三十七条  处分的解除

(一)处分期限到期的前一周,由学生本人书面向所在学院申请解除;

(二)解除处分后,学生获得表彰、奖励及其他权益,不再受处分的影响;

(三)学生毕业时,没有完成的处分期限自动解除;

(四)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由学生所在二级学院负责考察,在察看期间有立功或突出贡献者,经本人申请,二级学院审查,学校批准,可提前解除处分;留校察看期间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校纪校规应受处分的,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五)凡受开除学籍处分的学生,自处分送达之日起,一周内办理完离校手续。逾期不离校者,由保卫处报公安机关按有关管理规定处理。

第三十八条 处分决定要视情况及时在全校、二级学院或班级范围内公布。需通知家长的由所在二级学院负责告知。

第三十九条 对学生的处分及解除材料,学校应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

第四十条 受处分学生对学校处分决定有异议,可以在学校处分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申诉,申诉期间原处分决定继续执行。

学生申诉按《湖北文理学院学生申诉管理规定》执行。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对在我校接受高等学历继续教育的学生、港澳台侨学生、留学生、研究生的违纪行为,参照本办法处理。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原《湖北文理学院学生违纪处分办法(试行)》校政发学[2014]13号文件同时废止。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学校授权学工处、教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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