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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文理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

发表时间:2018-10-28      作者:     浏览次数:

 湖北文理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学校学士学位授予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湖北文理学院学生管理规定》(校政发学〔20176号)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学校普通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自学考试本科毕业生的学位授予工作。

第三条  学校成立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会由学校领导、教务处处长、副处长、各二级学院院长和有关单位(部门)负责人组成。委员会设主任1名,副主任1-2名,委员2127名。学位评定委员会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学位办”),办公室设在教务处,教务处长兼任办公室主任,负责处理日常事务。

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履行以下职责:

(一)审查学生毕业资格;

(二)审定授予学士学位学生名单;

(三)作出撤销违反规定而授予学士学位的决定;

(四)研究和处理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的争议和其它事项。

第四条  各二级学院成立院级学位评定委员会,主任委员由院长担任,成员由5-7人组成,成员名单由各二级学院确定,报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二级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履行以下职责:

(一)根据学士学位授予标准,审核本院本科毕业生的成绩和毕业鉴定等材料,提出本院拟授和不授学士学位的学生名单,在本院内公示无异议后报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

(二)研究本院授予学士学位的争议问题,向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提出本院授予学士学位有关事项的建议。

第五条  授予普通高等教育学士学位标准

普通高等教育应届本科毕业生符合以下条件者由学校授予相应学科(哲学、经济学、法学、教育学、文学、历史学、理学、工学、农学、医学、管理学)的学士学位: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社会主义祖国,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品行端正;

(二)达到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的各项要求,取得毕业资格;

(三)学位课程成绩均达到70分及以上;

(四)计算机水平达到以下条件:

普通高等教育本科学生需通过学校组织的学位计算机考试。通过全国计算机等级一级及以上等级考试的免于学位计算机考试。

(五)外语水平达到以下条件:

普通高等教育本科学生需通过学校组织的学位外语考试。

非外语专业学生参加全国大学英语四级考试成绩≥425分的,免于学位外语考试;外语专业的学生通过国家外语专业四级考试的,免于学位外语考试;艺术、体育类专业和中职生生源的学生,参加全国大学英语四级考试成绩≥355分的,免于学位外语考试。

(六)西藏籍、新疆籍少数民族学生的计算机水平和外语水平条件,授权给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另行划定分数线。

第六条  授予成人高等教育(夜大、函授、自学考试等)学士学位标准

(一)课程考试成绩:自考生课程考试成绩全部合格,其它类成人教育(夜大、函授等)毕业生平均课程考试成绩≥75分;

    (二)学位课程考试成绩:自学考试学位课程平均成绩≥70分,且单科成绩不低于65分。其它类成人教育(夜大、函授等)本科毕业生学位课程平均成绩≥75分以上。

    (三)外语水平考试成绩:学位申请者在籍学习期间,须参加全省组织的成人学士学位外语考试且成绩合格(含第二外语),或非英语专业本科生参加全国大学英语四级、六级考试成绩合格、或参加全国公共英语等级考试四级(PETS-4)成绩合格;英语、日语专业本科生申请授予学士学位,在籍学习期间参加专业英语四级、专业日语一级考试且成绩合格。外语成绩有效期为学生在籍学习期间。

(四)学校普通本科没有开设而成人高等教育(夜大、函授、自学考试等)开设的专业需要授予学士学位的专业,该专业的学士学位授予工作挂靠本校具有学位授予权的相近或相同学科门类进行。

(五)授予程序:本人填写《申请表》,经二级学院、继续教育学院或自考办初审,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后,报省人民政府学位委员会复审。经复审后,再按规定程序提交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

第七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授予学士学位:

(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

(二)受到治安管理处罚,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

(三)未取得毕业资格的;

(四)普通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在校期间学位课程成绩未达到70分的;

(五)普通四年制、五年制本科生和两年制普通专升本学生在校期间重修或补考获得学分分别达到30、35和15学分及以上的;

(六)英语、计算机水平未达到规定的;

(七)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在校期间未达到第六条第123款之规定的;

(八)在校期间因考试舞弊、学术诚信受到记过及以上处分的;

(九)经二级学院或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查认为不能授予学士学位的。

第八条 对有第七条第八款情况的学生,在处分解除后,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二级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推荐,提请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讨论通过可授予学士学位:

(一)所有课程(不含通识教育选修课)总评成绩(补考、重修后)平均分80分以上(含80分);

(二)考取硕士研究生(以录取通知书或调档函为准);

(三)作为第一完成人并署名湖北文理学院获得发明专利授权;作为第一作者并署名湖北文理学院,在核心期刊上发表专业学术论文;

(四)作为第一完成人在学校认定的省部级及以上学科竞赛中获得一等奖;

(五)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  授予普通高等教育学士学位程序

(一)各二级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根据普通高等教育授予学士学位标准,对本院应届普通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资格逐个进行审查,提出授予学士学位建议名单;

(二)二级学院公示拟授学士学位学生名单,接受师生监督;

(三)二级学院向学校学位办报送拟授学士学位学生名册及相关材料;

(四)学位办审核无异议后提交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

(五)召开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全体委员三分之二及以上到会,会议有效),以无记名表决方式(到会委员半数以上同意视为通过),决定各二级学院授予学士学位学生名单,并颁发证书。

第十条  双学士学位修读及授位程序

(一)学生申请修读双学士学位的条件

1.属本校普通教育本科在校生;

2.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社会主义,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纪守法,道德品质好;

3.身体健康,能完成同时修读两个专业的学习任务;

4.有较好的学习基础和较强的自学能力;

5.符合主办学院的招生条件;

6.在校期间原则上只允许申请修读一个辅修专业。

(二)学生修读双学士学位的申请和审批程序

1.主办学院根据教育资源和接受能力向学校教务部门提出申请,并由其审核;

2.学校教务部门向学生公布可接受修读双学士学位的专业、名额分配和招生条件等;

3.学生填写《湖北文理学院本科生修读双学士学位申请表》,经学生所属二级学院审核同意后,在规定的时间内到主办学院报名;

4.主办学院审核确定拟录取学生名单,报学校教务部门核准后,予以公布。

(三)成绩管理

1.双学士学位学生的学籍和主修专业的学业成绩档案由学生所属二级学院负责;辅修专业成绩档案由主办学院负责。

2.双学士学位人才培养方案中规定的课程,若学生在主修专业必修课中已修读规格、内容、要求及难度相同或更高的同类课程,且课程成绩达到70分以上,经主办学院分管领导批准,可予免修,承认其成绩和学分。

3.辅修专业学位证书必须在主修专业毕业的同时取得。

(四)双学士学位授予条件

1.取得主修专业学士学位授予资格;

2.修完辅修专业的全部学位课程且课程成绩均达到70分以上;

3.完成辅修专业的主要实践环节且毕业论文(设计)成绩合格。

(五)证书发放

1.申请修读双学士学位的学生在修读年限内,达到双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颁发双学士学位证书;

2.申请修读双学士学位的学生在修读年限内,未达到双学士学位授予条件,但完成了辅修专业全部学位课程且成绩合格的,颁发《辅修证书》;

3.申请修读双学士学位的学生在修读年限内,未完成辅修专业全部学位课程的,颁发《单科课程学习成绩证明》。

第十一条  经查实,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的,且学位证书已发放的,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复议后将依法予以撤销。

对以作弊、剽窃、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或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学位证书的,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复议后将依法予以撤销。

   第十二条  本细则自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通过之日起施行,本次新修订条款适用于2018年及以后入校普通本科生和普通专升本学生。原《湖北文理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校政发教〔201434号)、《湖北文理学院本科生修读双学士学位管理办法》(校政发教〔201432号)同时废止。其他有关文件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十三条  本细则由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授权学位办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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